首页>《安排》现商机>《安排》纵览>货物贸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内地明令禁止或特殊产品外,内地对所有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订定原产地标准后,全部准以零关税进口。经过多个阶段的开放,目前共有1,259项澳门产品已订定了《安排》原产地标准,可享受零关税优惠。(有关的产品清单及及其税则号列可浏漤本《安排》网站或澳门经济局网页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
澳门生产商欲享受零关税出口货物往内地,其产品必须符合《安排》制定的澳门原产地标准,并取得专用的「原产地证书」以确定为「澳门制造」产品。

根据《安排》的规定,要认定货物是「澳门制造」,必须是在澳门完全获得;倘货物并非在澳门完全获得时,必须在本澳进行实质性加工,才可以界定为原产于澳门的货物。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及“从价百分比”等。

关于享受货物零关税的行政程序
已载于《安排》附表内的澳门原产货物,以零关税出口内地的程序如下:
生产商须先向经济局产地来源证签发处递交一份载有其工业场所及其产品详细生产资料的“申请来源证表格”。
审批后,申请人可正式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安排》专用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安排》原产地证书申请表、原产地证书及商业发票正副本。(原产地证书申请表及原产地证书可于澳门印务局购买)
经济局产地来源证签发处按相关规定经审查合符资格后,申请人即可获签发原产地证书。

其他暂未列在《安排》附表内的货物,澳门生产商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每年两次(分别于2月15日及8月15日前)向经济局提交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经济局对相关的申请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后,会与海关总署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将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公布相关的原产地标准。而内地则会分别不迟于当年7月1日和翌年1月1日按《安排》规定及程序准予有关货物以零关税进口。(有关申请表可于经济局网页下载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经济局《安排》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三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5 5011
电邮:info@cep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