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安排》现商机>《安排》纵览>服务贸易

自2003年签订《安排》迄今,内地向符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优惠待遇的服务行业已扩大开放至46个:

法律

航空运输

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建筑及房地产

  1. 建筑专业服务
  2.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3. 房地产服务

商标代理

医疗及牙医

专利代理

广告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管理谘询

市场调研

会议展览

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视听

建筑物清洁

分销

摄影

保险

印刷

银行

笔译和口译

证券期货

环境服务

旅游

  1.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厅
  2.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社会服务

运输 (公路运输、海运)

  1. 海运服务
  2. 公路运输服务

体育服务

货代

与采矿相关服务

仓储

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

物流

研究和开发服务

信息技术

专业设计
职业介绍 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 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人才中介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它文化服务

文化娱乐

个体工商户

《安排》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下,让澳门服务提供者较内地对世贸既定承诺的开放时间表前捷足先登;个别行业如视听服务、运输和医疗服务等,较内地入世承诺的更为优惠。(请按此浏览有关《安排》法律文本

“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及资格审核
一般来说,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附件5及《安排》各补充协议之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内地给予的优惠待遇。自然人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则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登记,并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至5年的法律实体(视乎行业有不同年期规定)。

法人:先向经济局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获发证明书后便可向内地部门申请以《安排》开放的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服务。企业应向《安排》资讯中心递交申请表、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有关服务提供者申请程序及表格,可于经济局《安排》专题网页下载

自然人:澳门永久性居民如要向内地部门申请取得《安排》的优惠待遇,毋须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只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经济局《安排》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三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5 5011
电邮:info@cep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