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签订《安排》迄今,内地向符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优惠待遇的服务行业已扩大开放至46个:
《安排》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下,让澳门服务提供者较内地对世贸既定承诺的开放时间表前捷足先登;个别行业如视听服务、运输和医疗服务等,较内地入世承诺的更为优惠。(请按此浏览有关《安排》法律文本)
“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及资格审核
一般来说,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附件5及《安排》各补充协议之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内地给予的优惠待遇。自然人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则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登记,并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至5年的法律实体(视乎行业有不同年期规定)。
法人:先向经济局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获发证明书后便可向内地部门申请以《安排》开放的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服务。企业应向《安排》资讯中心递交申请表、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有关服务提供者申请程序及表格,可于经济局《安排》专题网页下载)
自然人:澳门永久性居民如要向内地部门申请取得《安排》的优惠待遇,毋须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只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经济局《安排》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三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5 5011
电邮:info@cepa.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