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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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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制度

项目

征税方式

法例

房屋税
(业钞)

房屋业钞是以在本澳房屋的收益为课征对象,不管该房屋是作出租用途或自住。倘是有租赁关系,其收益为有关租金,租金应包括:屋内之家具及机器、工商业店铺顶手费(如果一次过付款,应根据合约年期将金额分摊)、广告或其他特别用途之租金。

第1/2011号法律 - 修改《市区房屋税规章》
第19/78/M号法律 - 核准《市区房屋税章程》

营业税

凡个人或集体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的活动均须缴纳营业税。

第15/77/M号法律 - 核准《营业税规章》

所得补充税
(纯利税)

所得补充税的征收是以个人或企业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得之总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门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在所得补充税之条例下,纳税人被分为A组及B组。

第21/78/M号法律 - 核准《所得补充税章程》
第4/2005号法律 -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职业税

职业税系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在澳门地区 因工作而取得之收入(不论固定或偶然薪金、津贴、佣金、奖金或其他报酬)须缴纳职业税。

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 重新公布经修订的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章程》
第12/2003号法律 - 修改《职业税规章》和《所得补充税规章》

印花税

任何用作资产转移依据之文件、文书及行为都须缴纳印花税。

第17/88/M号法律 - 核准印花税章程并核准印花税税率及缴付方式
第4/2009号法律 -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消费税

对烟草以及酒精浓度等于或高于30度的饮品等商品征收消费税。

第4/99/M号法律 - 消费税规章
第8/2008号法律 –修改《消费税规章》
第9/2015号法律 - 修改《消费税规章》的附表

机动车辆税

对新机动车辆(包括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实际出售价、进口商或买卖车辆之经济从业员自用之新机动车辆的进口征收机动车辆税。

第5/2002号法律 - 通过《机动车辆税规章》
第14/2015号法律 -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社会保障基金

雇主每月须强制为雇员 (不论本地工人或外地工人)进行供款。

第4/2010号法律 - 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