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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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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会计、审计和簿记 建筑包括房地产、建筑及相关工程
医疗及牙医       广告 管理咨询
会议、展览 电信 视听
保险 银行 证券
旅游 运输 物流
计算器 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       商标代理
专利代理    

 

法律

相关法律:
1. 《律师公会章程》,澳门律师公会是代表在澳门从事律师业之律师及实习律师,《律师公会章程》是规范澳门律师公会的性质、职责及架构等事宜的规范性文件。
2. 《律师通则》,第31/91/M号法令,并经第26/92/M号法令及第42/95/M号法令作若干修改。规范澳门律师业的入职条件、职业操守,以及相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等事宜的制度。
3. 《律师入职规章》,澳门律师公会布告,公布于1999年第50期第二组政府公报。规范求取律师资格及进入律师业所须具备的条件。
4.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内部规章》,由律师业高等委员会颁布,公布于1996年第43期第一组政府公报。规定律师业高等委员会的组织及运作,律师业高等委员会为律师之职业纪律机关。
5. 《律师纪律守则》,第53/GM/95号批示。规范律师违纪行为及相关程序的制度。


 

会计、审计和簿记

会计服务的主要法例
1. 第20/2020号法律 – 制定《会计师专业及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包括房地产、建筑及相关工程

涉及建筑服务领域之法例内容摘要
1. 8月21日第79/85/M号法令: 《都市建筑总章程》规范工程计划编制的条件、计划核准的案卷程序、工程准照的发给及其随后的管理等事宜,以及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2. 12月17日第6/99/M号法律: 《都市房地产的使用规范》规范都市房地产的用途、监察、违法行为等事宜的法律制度。
3. 1月14日第7/91/M号训令: 《关于按照都市建筑总章程之规定调整各项征税事宜》有关调整都市建筑总章程所征收的税项,包括技术员、建筑公司及建筑商的注册费用、建筑税和验楼费用等事宜。
在房地产方面,现时本澳没有设立相关法例限制外地公司进入本地区从事该项服务,外来投资者与本澳商人根据设立公司的有关法例办妥开业的手续后,便可提供房地产服务。
4. 第24/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都市建筑总章程
5. 第1/2015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机关不设在本地区,但于本澳长期经营之公司,须指定一名常居于本澳的人仕作为公司之代表。"
本澳现行法例对外地投资者进入澳门并没有构成市场准入的限制。成立建筑公司及建筑商需要办理的手续与其他行业的一样,但除此之外,还需要向土地工务运输局进行注册。


 

医疗及牙医

本澳有关医疗及牙医服务业的监督机构为卫生局,其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执业牌照之审批,对护理场所执照发放及监管。


 

广告

与成立一般公司无异,首先视乎情况 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作出商业注册及向财政局作出开业申报及纳税义务申报。
申请安放公共街道广告招牌须向民政总署行政执照处申请办理「宣传及广告物品准照」。倘广告是于互联网上发放,须事先向电信管理局申请牌照,经审核并批准后,始可获得广告的发布权。一般广告从业员无须具备专业资格。

规范有关的广告活动为第7/89/M号法律《规范有关广告活动》,关于广告活动的一系列规则,以及管制使用任何方式的广告信息的传播及其书写内容和公开标贴的条件的法律制度。这项法规禁止错误引导或影响广告对象,特别禁止有隐藏,间接或欺诈性质者。另外,亦列明了受管制的广告(如,含酒精饮品及香烟广告是受到限制的)。
另外,《商法典》第三卷关于“企业外部活动”的第十编亦规范了广告合同的一般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等。

公共地方总规章


 

管理咨询

在澳门从事该项服务业没有开业上的限制,而且,亦允许外地居民(包括中国公民)进行商业及税务登记。

有关商业登记方面,亦没有对中国公民在澳门从事管理咨询之服务设任何限制,只须到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进行登记。登记可分为独资或合伙两大类别,倘属独资则要填写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申请书;合伙则以私文书方式交由律师声明或以公文书方式到公证署办理。现时贸易投资促进局已有一条龙服务以便利个人或团体在澳门开展商业活动。

相关法规包括:
第56/99/M号法令-核准《商业登记法典
第5/2000号法律-修改《商业登记法典》及废止第56/99/M号法令和《商业登记法典》若干条文。


 

会议、展览

在澳门从事该项服务业没有开业上的限制。
商法典-规范所有在澳门地区从事商业活动之行为


 

电信

澳门的固网及移动网络话音通讯市场规模小又对服务供应商的数量实行限制,因此该类电信市场的准入条件,受到了牌照数量而非资本要求方面的制肘。

规管澳门电讯服务的现行主要法规包括:
第18/83M号法令--《订定使用无线电通讯有关措施》无线电通讯的有关措施规范无线电讯的管理及监护、政府的许可、被禁止的无线电讯、无线电讯设备的认可及商业化、无线电的干扰、无线电的维护等事宜的法律制度。
第48/86/M号法令--《无线电通讯服务行政制度》关于无线电通讯方面的行政、操作及技术性细则的规范。
第8/89/M号法律--《视听广播业之法律制度》订定进入及经营该事业的有关制度、赋予政府适当的权限以促进其发展,以及管制本地区频谱的不同频道的法律制度。
第29/94/M号法令--《业余无线电通讯活动法律制度》规范业余电台在技术方面所必须遵守的条件、经营的一般规则、确定业余无线电通讯操作人员所须具备的能力,以及规范批给业余证的条件的法律制度。
第3/98M号法令--《发出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应遵守之基本原则》关于订定发出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
第14/2001号法律--《电信纲要法》关于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电信政策纲要与建设、管理及经营电信网络和提供电信服务所要服从的纲领性规则。
第7/2002号行政法规--《经营地面流动公共电信网络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之法规》关于订立从事经营地面流动公共电信网络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业务、发牌及有关处罚的制度。
第15/2002号行政法规--《电信码号资源的管理及分配》关于订立管理及分配固定电话服务、流动电信服务及数据传输服务等电信码号资源的制度。
第41/2011号行政法规 -- 《设置及经营固定公共电信网络制度
第16/2002号行政法规--《设置及经营对外电信基础设施之法规》关于订立设置及经营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发牌及有关处罚的法律制度。
第43/201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关于订立澳门特区编号方案的法律制度。
第24/2002号行政法规--《有关提供互联网服务之法规》关于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其发牌及相关处罚的制度。
第16/2010号行政法规 --《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关于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的规定。
第6/2004号行政法规 -- 修订《发出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之制度


 

视听

市场准入规则/管理办法及法规

举凡经过大气电波传送的服务,诸如电台,电视台等均要向电信管理局作出申请,其他的影音服务,主要由文化局负责管理。

- 47/98/M号法令关于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以及有关其罚则的法律制度。
凡在澳门地区制作、拍摄以本地区为主题背景,或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均须向文化局申领拍摄行政执照。申请人须于拍摄前二十天向文化局递交申请书及提供相关资料如 制作者身分资料、开始制作日期、影片种类、拍摄地点日期等。
- 10/78/M号法律规范在澳门特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的措施的法律制度。
- 15/78/M号法令规范设立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并订定其任务及职责。
凡在澳门地区举办公影公演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于影演举行七十二小时前向文化局属下的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提出审别申请,并附交影演相关资料如相片、海报、故事大纲及影像内容等。
- 47/98/M号法令
电影院之设立与其他娱乐场所相同,须于财政局及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进行注册登记。电影院地点或场所之建筑物所属类型、电力装置之一般状况、防火系统及疏散通道后,由消防队发出有效期为一年之安全证明书,证明已符合安全条件。
- 8/89/M号法律视听广播业之法律制度》订定进入及经营该事业的有关制度、赋予政府适当的权限以促进其发展,以及管制本地区频谱的不同频道的法律制度。
电视广播为一项公共服务,须透过批给合同行使之。电视广播事业的主办事处设于澳门,从事所承批事业及在信誉技术水平及财政能力上均有保证的任何一个以公司形式组成的法人。"


 

保险

根据现行的法例,进入本地保险市场,申请者须符合现行法例所订的资本及成立基金要求: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保险公司,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所需资本为澳门币三千万元和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
‧ 在澳门特别行区成立的再保保险公司,经营人寿和非人寿保险业务分别所需资本为澳门币一亿五千万元和澳门币一亿元;
‧ 外资保险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设之分公司须设有成立基金,经营人寿和非人寿业务的公司分别须澳门币七百五拾万元和澳门币五百万元。同时,有关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股本应不少于对本地人寿或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
‧ 外资保险公司或再保保险公司所设的代理办事处则不须设立成立基金,然而,有关总公司的股本应不少于对本地保险公司或再保保险公司的最低股本之要求。

主要法例包括:
第21/2020号法律 -- 修改《保险业务法律制度》规范在澳门特区求取及从事保险及再保险业务的条件以及违法行为的罚则的法规。
第27/2001号行政法规 -- 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规定、申请条件、监察以及处分等法律制度。


 

银行

主要法例包括:
第32/93/M号法令--《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订定适用于在澳门特区从事金融活动的一般规则、信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的规定,以及相关处罚等的法律制度。
第15/2008号法律 -- 《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
第15/83/M号法令-- 《财务公司法律制度》规范财务公司的设立以及所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


 

证券

专属法律
---第32/93/M 号法令 --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订定适用于在澳门特区从事金融活动的一般规则、信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的规定,以及相关处罚等的法律制度。
---第83/99/M 号法令 -- 《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相应监管的法律制度。


 

旅游

旅行社牌照申领程序与手续
澳门旅游局是负责旅行社牌照申领程序与手续工作。从事旅行社业务,取决于行政长官以批示给予之许可,并须透过呈交予旅游局之申请书,请求给予许可。

给予从事旅行社业务之许可,取决于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a)申请人设立一间住所设于澳门之公司、b)有金额为澳门币一百五十万元并已全部缴付之公司最低资本、c)公司之宗旨为专门经营旅行社业务、d)有一名技术主管、e)提供澳门币五十万元之担保及购买保险金额不少于澳门币七十万元的职业民事责任保险、f)具备符合经营旅行社业务之适当设施。

分社之开设
给予开设旅行社分社之许可,取决于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a)每拟开设一分社,公司最低资本最少须增加300,000澳门元、b)具备符合经营旅行社业务之适当设施。

导游牌照申领程序与手续
此项工作是旅游局发出。

相关法规包括:
第48/98/M号法令《旅行社及导游职业法律制度
第42/2004号行政法规 -- 《修改旅行社及导游职业的规范


 

运输

商法典– 规范所有在澳门地区从事商业活动之行为;
道路交通法》规范道路交通规则,行人和车辆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
第90/99/M号法令-《规范澳门海事活动之规章制度》规范海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包括海事登记、船上文件、船舶安全、航海安全以及有关海员纪律规定的法律制度。
第7/96/M号法令 - 《规范在澳门地区从事转运活动之业务》,订定转运人从事转运活动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要求公司在设立时须具备适当之法律、经济及财政架构,并要求转运人须符合组织、能力及资格要件的法律制度。

第4/2004号行政法规《陆路跨境客运》,规范重型客运车辆或轻型客运车辆的陆路跨境客运服务的法律制度。
第12/2020号行政法规 -- 修改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号法令及其核准的《海事活动规章


 

物流

按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指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但在进行某类受监管之货物进出口活动,如出口纺织品往受配额限制地区,或如进、出口濒危动植物等货物则需要另行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领进出口准照。

相关法例包括:
商法典–规范所有在澳门地区从事商业活动之行为;
第7/96/M号法令 《规范在澳门地区从事转运活动之业务》,订定转运人从事转运活动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要求公司在设立时须具备适当之法律、经济及财政架构,并要求转运人须符合组织、能力及资格要件的法律制度。
第7/2003号法律 - 对外贸易法 – 规范在澳门从事对外贸易及货物进出口活动。


 

计算机

现时港澳对该类IT公司均无需进行认证,也不需于相关信息产业权限机关进行特别经营准照申请。
第37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

"成立公司时,应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作出商业注册,同时向财政局作出开业申报及纳税义务申报。申请人分自然人及法人,亦允许外地居民(包括中国公民)进行商业及税务登记。但本澳公共行政人员不得成为收费职业介绍所之所有人、成员或股东等;任何人亦不得同时兼任收费及不收费介绍所之所有人、成员或股东等。

第47/98/M号法令核准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第16/2020号法律《职业介绍所业务法》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准入和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
从事私人职业介绍所业务必须领有行政执照,执照有效期为一年,且以相同时间续期,而提出申请执照时,必须载明介绍所类型(收费、不收费),以及其招聘劳工之来源国家或地区为限,并必须缴纳澳门币300,000作为保证将外地劳工送返来源地之担保。


 

商标代理

澳门特区的商标注册程序除了可由持澳门特区身份证的人士或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办理申请手续外,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专利代理

澳门特区的发明专利除了可由持澳门特区身份证的人士或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办理申请手续外,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