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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台港澳司负责人谈CEPA签署20周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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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内地明令禁止或特殊产品外,内地对所有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订定原产地标准后,全部准以零关税进口。

《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
澳门生产商欲享受零关税出口货物往内地,其产品必须符合《安排》制定的澳门原产地标准,并取得专用的「原产地证书」以确定为「澳门制造」产品。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认定货物原产地的原则标准为:
(1) 货物在当地完全获得或生产;
(2) 货物仅由当地原产材料生产;
(3) 货物使用了非当地原产材料进行生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货物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表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规定的;
(二) 货物不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30%的标准,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的标准。

关于享受货物零关税的行政程序
生产商须先向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产地来源证签发处递交一份载有其工业场所及其产品详细生产资料的“申请来源证表格”。
审批后,申请人可向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安排》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原产地证书申请表、《安排》原产地证书印件及商业发票正本。(原产地证书申请表及《安排》原产地证书印件可于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内下载)
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按相关规定经审查合符资格后,会以电子形式把原产地证书资料传输至内地海关,申请人只要提供《安排》原产地证书发证编号,进口企业就能在内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1 2553
电邮:info@cep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