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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台港澳司负责人谈CEPA签署20周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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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于2015年11月28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并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扩大原有《安排》内容及深化其承诺。(请按此浏览有关《安排》法律文本)) (请按此浏览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及资格审核
一般来说,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内地给予的优惠待遇。自然人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则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登记,并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至5年的法律实体(视乎行业有不同年期规定)。

法人:先向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获发证明书后便可向内地部门申请以《安排》开放的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服务。企业可通過網上申請或親臨递交申请表、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有关服务提供者申请程序及表格,可于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下载

自然人:澳门永久性居民如要向内地部门申请取得《安排》的优惠待遇,毋须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只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1 2553
电邮:info@cepa.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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