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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台港澳司負責人談CEPA簽署20周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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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稅制 澳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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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制度

項目

徵稅方式

法例

房屋稅
(業鈔)

房屋業鈔是以在本澳房屋的收益為課征對象,不管該房屋是作出租用途或自住。倘是有租賃關係,其收益為有關租金,租金應包括:屋內之傢具及機器、工商業店鋪頂手費(如果一次過付款,應根據合約年期將金額分攤)、廣告或其他特別用途之租金。

第1/2011號法律 - 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
第19/78/M號法律 - 核准《市區房屋稅章程》

營業稅

凡個人或集體經營任何工商業性質的活動均須繳納營業稅。

第15/77/M號法律 - 核准《營業稅規章》

所得補充稅
(純利稅)

所得補充稅的徵收是以個人或企業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在所得補充稅之條例下,納稅人被分為A組及B組。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所得補充稅章程》
第4/2005號法律 -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職業稅

職業稅係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在澳門地區 因工作而取得之收入(不論固定或偶然薪金、津貼、佣金、獎金或其他報酬)須繳納職業稅。

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修訂的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
第12/2003號法律 - 修改《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

印花稅

任何用作資產轉移依據之文件、文書及行為都須繳納印花稅。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第4/2009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消費稅

對煙草以及酒精濃度等於或高於30度的飲品等商品徵收消費稅。

第4/99/M號法律 - 消費稅規章
第8/2008號法律 –修改《消費稅規章》
第9/2015號法律 - 修改《消費稅規章》的附表

機動車輛稅

對新機動車輛(包括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實際出售價、進口商或買賣車輛之經濟從業員自用之新機動車輛的進口徵收機動車輛稅。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
第14/2015號法律 -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社會保障基金

僱主每月須強制為僱員 (不論本地工人或外地工人)進行供款。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