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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台港澳司負責人談CEPA簽署20周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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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內地明令禁止或特殊產品外,內地對所有原產於澳門的貨物,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准以零關稅進口。

《安排》中的原產地規則
澳門生產商欲享受零關稅出口貨物往內地,其產品必須符合《安排》制定的澳門原產地標準,並取得專用的「原產地證書」以確定為「澳門製造」產品。

根據《貨物貿易協議》規定,認定貨物原產地的原則標準為:
(1) 貨物在當地完全獲得或生產;
(2) 貨物僅由當地原產材料生產;
(3) 貨物使用了非當地原產材料進行生產,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貨物屬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規定的;
(二) 貨物不屬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但是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30%的標準,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40%的標準。

關於享受貨物零關稅的行政程序
生產商須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遞交一份載有其工業場所及其產品詳細生產資料的“申請來源證表格”。
審批後,申請人可向澳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安排》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必須提交的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原產地證書申請表、《安排》原產地證書印件及商業發票正本。(原產地證書申請表及《安排》原產地證書印件可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內下載)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按相關規定經審查合符資格後,會以電子形式把原產地證書資料傳輸至內地海關,申請人只要提供《安排》原產地證書發證編號,進口企業就能在內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諮詢服務及遞交申請表
歡迎聯絡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區域合作資訊中心: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樓
電話: (853) 8597 2343
傳真: (853) 2871 2553
電郵:info@cep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