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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台港澳司負責人談CEPA簽署20周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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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於2015年11月28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並於2019年11月20日簽署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擴大原有《安排》內容及深化其承諾。(請按此瀏覽有關《安排》法律文本)) (請按此瀏覽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

“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及資格審核
一般來說,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有關規定,均可享受內地給予的優惠待遇。自然人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則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或其他相關法規登記,並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至5年的法律實體(視乎行業有不同年期規定)。

法人: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獲發證明書後便可向內地部門申請以《安排》開放的優惠進入內地提供服務。企業可通過網上申請或親臨遞交申請表、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有關服務提供者申請程序及表格,可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下載

自然人:澳門永久性居民如要向內地部門申請取得《安排》的優惠待遇,毋須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只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身份證明文件即可。

諮詢服務及遞交申請表
歡迎聯絡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區域合作資訊中心: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樓
電話: (853) 8597 2343
傳真: (853) 2871 2553
電郵:info@cepa.gov.mo
» 網上申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