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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會計、審計和簿記 建築包括房地產、建築及相關工程
醫療及牙醫       廣告 管理諮詢
會議、展覽 電信 視聽
保險 銀行 證券
旅遊 運輸 物流
計算機 職業介紹所/人才中介       商標代理
專利代理    

 

法律

相關法律:
1. 《律師公會章程》,澳門律師公會是代表在澳門從事律師業之律師及實習律師,《律師公會章程》是規範澳門律師公會的性質、職責及架構等事宜的規範性文件。
2. 《律師通則》,第31/91/M號法令,並經第26/92/M號法令及第42/95/M號法令作若干修改。規範澳門律師業的入職條件、職業操守,以及相關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等事宜的制度。
3. 《律師入職規章》,澳門律師公會佈告,公佈於1999年第50期第二組政府公報。規範求取律師資格及進入律師業所須具備的條件。
4. 《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內部規章》,由律師業高等委員會頒佈,公佈於1996年第43期第一組政府公報。規定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為律師之職業紀律機關。
5. 《律師紀律守則》,第53/GM/95號批示。規範律師違紀行為及相關程序的制度。


 

會計、審計和簿記

會計服務的主要法例
1. 第20/2020號法律 – 制定《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


 

建築包括房地產、建築及相關工程

涉及建築服務領域之法例內容摘要
1. 8月21日第79/85/M號法令: 《都市建築總章程》規範工程計劃編製的條件、計劃核准的案卷程序、工程准照的發給及其隨後的管理等事宜,以及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行政活動的法律制度。
2. 12月17日第6/99/M號法律: 《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規範都市房地產的用途、監察、違法行為等事宜的法律制度。
3. 1月14日第7/91/M號訓令: 《關於按照都市建築總章程之規定調整各項徵稅事宜》有關調整都市建築總章程所徵收的稅項,包括技術員、建築公司及建築商的註冊費用、建築稅和驗樓費用等事宜。
在房地產方面,現時本澳沒有設立相關法例限制外地公司進入本地區從事該項服務,外來投資者與本澳商人根據設立公司的有關法例辦妥開業的手續後,便可提供房地產服務。
4.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5. 第1/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在本地區,但於本澳長期經營之公司,須指定一名常居於本澳的人仕作為公司之代表。"
本澳現行法例對外地投資者進入澳門並沒有構成市場准入的限制。成立建築公司及建築商需要辦理的手續與其他行業的一樣,但除此之外,還需要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註冊。


 

醫療及牙醫

本澳有關醫療及牙醫服務業的監督機構為衛生局,其負責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執業牌照之審批,對護理場所執照發放及監管。


 

廣告

與成立一般公司無異,首先視乎情況 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商業註冊及向財政局作出開業申報及納稅義務申報。
申請安放公共街道廣告招牌須向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申請辦理「宣傳及廣告物品准照」。倘廣告是於互聯網上發放,須事先向電信管理局申請牌照,經審核並批准後,始可獲得廣告的發佈權。一般廣告從業員無須具備專業資格。

規範有關的廣告活動為第7/89/M號法律《規範有關廣告活動》,關於廣告活動的一系列規則,以及管制使用任何方式的廣告信息的傳播及其書寫內容和公開標貼的條件的法律制度。這項法規禁止錯誤引導或影響廣告對象,特別禁止有隱藏,間接或欺詐性質者。另外,亦列明了受管制的廣告(如,含酒精飲品及香煙廣告是受到限制的)。
另外,《商法典》第三卷關於“企業外部活動”的第十編亦規範了廣告合同的一般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等。

公共地方總規章


 

管理諮詢

在澳門從事該項服務業沒有開業上的限制,而且,亦允許外地居民(包括中國公民)進行商業及稅務登記。

有關商業登記方面,亦沒有對中國公民在澳門從事管理諮詢之服務設任何限制,只須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登記可分為獨資或合伙兩大類別,倘屬獨資則要填寫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登記申請書;合伙則以私文書方式交由律師聲明或以公文書方式到公証署辦理。現時貿易投資促進局已有一條龍服務以便利個人或團體在澳門開展商業活動。

相關法規包括:
第56/99/M號法令-核准《商業登記法典
第5/2000號法律-修改《商業登記法典》及廢止第56/99/M號法令和《商業登記法典》若干條文。


 

會議、展覽

在澳門從事該項服務業沒有開業上的限制。
商法典-規範所有在澳門地區從事商業活動之行為


 

電信

澳門的固網及移動網絡話音通訊市場規模小又對服務供應商的數量實行限制,因此該類電信市場的准入條件,受到了牌照數量而非資本要求方面的制肘。

規管澳門電訊服務的現行主要法規包括:
第18/83M號法令--《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無線電通訊的有關措施規範無線電訊的管理及監護、政府的許可、被禁止的無線電訊、無線電訊設備的認可及商業化、無線電的干擾、無線電的維護等事宜的法律制度。
第48/86/M號法令--《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制度》關於無線電通訊方面的行政、操作及技術性細則的規範。
第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業之法律制度》訂定進入及經營該事業的有關制度、賦予政府適當的權限以促進其發展,以及管制本地區頻譜的不同頻道的法律制度。
第29/94/M號法令--《業餘無線電通訊活動法律制度》規範業餘電台在技術方面所必須遵守的條件、經營的一般規則、確定業餘無線電通訊操作人員所須具備的能力,以及規範批給業餘證的條件的法律制度。
第3/98M號法令--《發出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應遵守之基本原則》關於訂定發出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應遵守的基本原則的法律制度。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關於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信政策綱要與建設、管理及經營電信網絡和提供電信服務所要服從的綱領性規則。
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之法規》關於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業務、發牌及有關處罰的制度。
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關於訂立管理及分配固定電話服務、流動電信服務及數據傳輸服務等電信碼號資源的制度。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第16/2002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對外電信基礎設施之法規》關於訂立設置及經營對外電信基礎設施、發牌及有關處罰的法律制度。
第43/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編號方案》關於訂立澳門特區編號方案的法律制度。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有關提供互聯網服務之法規》關於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其發牌及相關處罰的制度。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關於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的規定。
第6/2004號行政法規 -- 修訂《發出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之制度


 

視聽

市場准入規則/管理辦法及法規

舉凡經過大氣電波傳送的服務,諸如電台,電視台等均要向電信管理局作出申請,其他的影音服務,主要由文化局負責管理。

- 47/98/M號法令關於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以及有關其罰則的法律制度。
凡在澳門地區製作、拍攝以本地區為主題背景,或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之影片、紀錄片或廣告片,均須向文化局申領拍攝行政執照。申請人須於拍攝前二十天向文化局遞交申請書及提供相關資料如 製作者身分資料、開始製作日期、影片種類、拍攝地點日期等。
- 10/78/M號法律規範在澳門特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的措施的法律制度。
- 15/78/M號法令規範設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並訂定其任務及職責。
凡在澳門地區舉辦公影公演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於影演舉行七十二小時前向文化局屬下的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提出審別申請,並附交影演相關資料如相片、海報、故事大綱及影像內容等。
- 47/98/M號法令
電影院之設立與其他娛樂場所相同,須於財政局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註冊登記。電影院地點或場所之建築物所屬類型、電力裝置之一般狀況、防火系統及疏散通道後,由消防隊發出有效期為一年之安全證明書,證明已符合安全條件。
- 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業之法律制度》訂定進入及經營該事業的有關制度、賦予政府適當的權限以促進其發展,以及管制本地區頻譜的不同頻道的法律制度。
電視廣播為一項公共服務,須透過批給合同行使之。電視廣播事業的主辦事處設於澳門,從事所承批事業及在信譽技術水平及財政能力上均有保證的任何一個以公司形式組成的法人。"


 

保險

根據現行的法例,進入本地保險市場,申請者須符合現行法例所訂的資本及成立基金要求: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保險公司,人壽和非人壽保險公司分別所需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元和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
‧ 在澳門特別行區成立的再保保險公司,經營人壽和非人壽保險業務分別所需資本為澳門幣一億五千萬元和澳門幣一億元;
‧ 外資保險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之分公司須設有成立基金,經營人壽和非人壽業務的公司分別須澳門幣七百五拾萬元和澳門幣五百萬元。同時,有關保險公司的總公司股本應不少於對本地人壽或非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
‧ 外資保險公司或再保保險公司所設的代理辦事處則不須設立成立基金,然而,有關總公司的股本應不少於對本地保險公司或再保保險公司的最低股本之要求。

主要法例包括:
第21/2020號法律 -- 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範在澳門特區求取及從事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條件以及違法行為的罰則的法規。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規定、申請條件、監察以及處分等法律制度。


 

銀行

主要法例包括:
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訂定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從事金融活動的一般規則、信用機構的設立和運作的規定,以及相關處罰等的法律制度。
第15/2008號法律 -- 《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第15/83/M號法令-- 《財務公司法律制度》規範財務公司的設立以及所經營活動的法律制度。


 

證券

專屬法律
---第32/93/M 號法令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訂定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從事金融活動的一般規則、信用機構的設立和運作的規定,以及相關處罰等的法律制度。
---第83/99/M 號法令 -- 《投資基金與投資基金管理法律制度》規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相應監管的法律制度。


 

旅遊

旅行社牌照申領程序與手續
澳門旅遊局是負責旅行社牌照申領程序與手續工作。從事旅行社業務,取決於行政長官以批示給予之許可,並須透過呈交予旅遊局之申請書,請求給予許可。

給予從事旅行社業務之許可,取決於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a)申請人設立一間住所設於澳門之公司、b)有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並已全部繳付之公司最低資本、c)公司之宗旨為專門經營旅行社業務、d)有一名技術主管、e)提供澳門幣五十萬元之擔保及購買保險金額不少於澳門幣七十萬元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f)具備符合經營旅行社業務之適當設施。

分社之開設
給予開設旅行社分社之許可,取決於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a)每擬開設一分社,公司最低資本最少須增加300,000澳門元、b)具備符合經營旅行社業務之適當設施。

導遊牌照申領程序與手續
此項工作是旅遊局發出。

相關法規包括:
第48/98/M號法令《旅行社及導遊職業法律制度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 -- 《修改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規範


 

運輸

商法典– 規範所有在澳門地區從事商業活動之行為;
道路交通法》規範道路交通規則,行人和車輛應遵守的規定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制度。;
第90/99/M號法令-《規範澳門海事活動之規章制度》規範海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包括海事登記、船上文件、船舶安全、航海安全以及有關海員紀律規定的法律制度。
第7/96/M號法令 - 《規範在澳門地區從事轉運活動之業務》,訂定轉運人從事轉運活動時所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要求公司在設立時須具備適當之法律、經濟及財政架構,並要求轉運人須符合組織、能力及資格要件的法律制度。

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規範重型客運車輛或輕型客運車輛的陸路跨境客運服務的法律制度。
第12/2020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


 

物流

按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指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履行稅項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但在進行某類受監管之貨物進出口活動,如出口紡織品往受配額限制地區,或如進、出口瀕危動植物等貨物則需要另行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領進出口准照。

相關法例包括:
商法典–規範所有在澳門地區從事商業活動之行為;
第7/96/M號法令 《規範在澳門地區從事轉運活動之業務》,訂定轉運人從事轉運活動時所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要求公司在設立時須具備適當之法律、經濟及財政架構,並要求轉運人須符合組織、能力及資格要件的法律制度。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 – 規範在澳門從事對外貿易及貨物進出口活動。


 

計算機

現時港澳對該類IT公司均無需進行認證,也不需於相關信息產業權限機關進行特別經營准照申請。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職業介紹所/人才中介

"成立公司時,應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商業註冊,同時向財政局作出開業申報及納稅義務申報。申請人分自然人及法人,亦允許外地居民(包括中國公民)進行商業及稅務登記。但本澳公共行政人員不得成為收費職業介紹所之所有人、成員或股東等;任何人亦不得同時兼任收費及不收費介紹所之所有人、成員或股東等。

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准入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
從事私人職業介紹所業務必須領有行政執照,執照有效期為一年,且以相同時間續期,而提出申請執照時,必須載明介紹所類型(收費、不收費),以及其招聘勞工之來源國家或地區為限,並必須繳納澳門幣300,000作為保證將外地勞工送返來源地之擔保。


 

商標代理

澳門特區的商標註冊程序除了可由持澳門特區身份證的人士或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辦理申請手續外,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

– 在澳門特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 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專利代理

澳門特區的發明專利除了可由持澳門特區身份證的人士或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辦理申請手續外,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

– 在澳門特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 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